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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8342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粤质监财函[2007]75号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7]2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0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标的(万元)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按工程费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0以下(含30)

1.8%

含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

1

30-100(含100)

1.5%

2

100-200(含200)

1.2%

3

200-400(含400)

0.8%

4

400-1000(含1000)

0.5%

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防暴安全检查系统等。

1

30-100(含100)

1.4%

2

100-200(含200)

1.1%

3

200-400(含400)

0.7%

4

400-1000(含1000)

0.4%

注:工程标的超过1000万的只能按1000万标的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