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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依法收取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事业收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8088次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5]108号)的要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委托银行代的收费管理制度(见粤财综函[2006]194号文)。为了配合完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产品抽样监督检验任务,方便企业掌握了解有关部门新的缴费要求,根据缴费的不同情况,我中心专门编写了此份告知书。请您在接到本告书后,仔细阅读《告知书》中的条款,以便及时依法缴纳检验费。

    情况一:将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填: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直接交给我中心抽样工作人员

    当我中心的抽样工作人员到达贵公司,表明其身份并出示了相关监督检验文件及收费依据后,您可以直接将应缴费现金/支票交给我中心抽样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抽样单上注明已代收的款额,并将现金/支票带回我单位。我单位财务会将财政票据直接寄给贵公司。

    若贵公司选择下述两种情况办理缴费手续的,则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注意查收我中心业务人员传真或邮寄给您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收到后,请您在五个工作日内携《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有关银行按下述方法办理缴费事宜。如果您已经将应缴费现金/支票交给了我中心抽样工作人员的,则不必理会该通知书。

    情况二:企业自行持现金到银行缴费
    (一) 深圳地区缴费单位可往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内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费。

    (二) 深圳地区以外的缴费单位可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境内(深圳地区除外)任何一间综合性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情况三:企业自行使用转帐方式缴费
    (一) 深圳区转帐
   
请向以下帐户转帐:
        帐户名称:广东省财政厅
        帐    号:11005174437101
        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在深圳发展银行开户的缴款单位在办理转帐时即可从开户行处取得财政票据,在其他银行开户的缴款单位,转帐后可到深圳发展银行任何一个网点打印财政票据。

    (二) 深圳以外地区转帐
    1、 同行转帐。
    缴款单位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开户的,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直接划款缴费,并可立即从开户银行处获取财政票据,相关代理银行资料如下:

代理银行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20880001

当地开户建行的名称

农业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空缺不填

当地开户农行的名称

工商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空缺不填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2、 持转帐支票直接缴款。
    缴款单位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户的,可持本单位开户银行的转帐支票连同缴通知书直接到建设银行省内(深圳地区除外)任何一间综合性网点缴款,缴款后即可从收款建行处取得财政票据。

     3、 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跨行转帐。
    缴款单位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在本单位的开户行将款项划入以下帐户:
        帐户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帐    号:2088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按第3条(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跨行转帐)方式缴款的请注意以下事项
    1、 在广州地区跨行转帐的,缴款单位应要求开户行柜台人员将《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和转帐凭证一并交换到省建行。财政电子票据由省建行统一打印后,由省建行转交缴费人。

    2、 在广州以外实行跨行转帐的,缴款单位应要求开户行柜台人员在转帐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以下信息或发送电子包至省建行,格式为:
    省非税│118006│缴款通知书编号│应缴费总额│号码校验码│全书校验码
    
 每张缴款通知书均有特定的缴款通知书编号、号码校验码、全书校验码,请您仔细查看贵公司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财政票据由省建行统一打印后,交我单位财务,我单位财务会将财政票据直接寄给贵公司。

    财务、发票咨询电话:020-89232797

    业务、报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