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履行行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规定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35886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全体员工的廉政建设工作,发扬我院“团结、奋斗、公正、求实”的作风,特作出以下规定。 第二条 每一位员工都要坚决执行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依法检验和审查认证,依法办事,优质服务。 第三条 院、部、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行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行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和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所分管的部门出现了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现象,必须承担领导责任,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如果在任职期内分管范围连续出现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收费金额,并向客户说明。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严格遵守“十个不准”规定(见附件),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受外界干预,秉公办事。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收受额外报酬,不得向客户提出任何特殊要求,不得向企业压价购买物品,不得向企业索取加班费,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参与企业邀请的娱乐性活动。无法拒收的红包、劳务费、有价证券、礼品等应登记上缴给院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不得诬告。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协议》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单位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章 综合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个人岗位职责,做好服务、管理、指导工作,不得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在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维修改造工程等各类对外经济交流中,严格按有关考察、招标、评审、资金报销等规章制度执行,个人不得收受回扣,如对方有规定给予的回扣,必须上缴本院财务入账。 第十三条 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各类事物。 第十四条 不得向非下达任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泄漏受检单位的产品质量和关键性技术信息和资料。监督检验抽样前不得向受检单位透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参与的仲裁、评估、鉴定、认证审查、评审等活动,其收取的个人劳务所得应统一上缴院财务部门入账。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十六条 任何检验结果未经下达任务部门批准,不得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泄漏,不得调换受检单位受检样品。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检验,检验中不得改变实测数据,不得以整改为名,擅自与受检单位接触,不得带受检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任何借口刁难送检单位或向送检单位索要个人加班费、加急费等。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本院检测设备、文件标准资料等资源私自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第二十条 不得向送检单位索要或压价购买检验样品。送检样品检验后,超过保存规定期限的一律移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理,处理的费用交院财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样品。
第四章 认证审核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厂审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客户现场实际情况,不得杜撰对现场的描述。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其它认证机构从事兼职顾问等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得违规向受检客户提出解决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不应由客户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货、审核要熟悉掌握标准,亲临现场,认真完成现场工作。
第五章 抽样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质量手册》要求执行抽样任务,不许超范围抽样。当遇到客户不积极配合时,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坚决避免简单、粗暴行事。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性抽检和定期监督检验抽样前不得向受检单位透露监检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入库的产品中抽样。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检单位提出解决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额外的明文规定不应由受检单位负责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抽样时,不得向客户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样品,更不得购买客户受检后不要的样品。 第三十条 不得向检验人员暗示、提示受检样品的单位,不得打听检验结果。
第六章 业务开拓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业务开拓人员外出开拓业务,要统一着工作服,配戴工作证等有效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对外报价,不得乱报高价赶走客户,更不得乱报低价吃回扣。严禁收受客户红包、劳务费、有价证券、礼品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为外单位介绍属于我院开展范围的业务;严禁在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挂职或兼职。
第七章 业务窗口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热心为广大客户服务,耐心解释客户的提问,仔细核对客户提交的材料和样品,认真处理每一个客户电话,接待客户必须使用文明用语,杜绝禁忌用语。 第三十二条 上班期间统一着工作服,统一配戴工作证。 第三十三条 不得向非下达任务的部门和非受检单位泄漏受检单位的产品质量和关键性技术信息和资料。检验结果未经下达任务部门批准,不得向受检单位泄漏,不得通知受检单位调换受检样品。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检验报告发放有关规定,严禁私自给企业发放报告。坚持缴清费用再发放报告的原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监督者不允许予以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本院对据实揭发人员给予保密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乱投诉或乱举报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无论干部、职工,凡对已发生的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有意隐瞒、包庇的,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领导干部本人有隐瞒、包庇行为的予以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当月绩效工资30%以上、纪律处分或辞退、开除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