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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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1.4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全许办[2004]63号”文规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名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被批准承担相应的检验工作。
2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2.3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2.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2.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2.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2.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 申请和受理
3.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3.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3.1.3按产品标准要求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企业提供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为系列产品中典型产品,并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部内容的型式试验(有效期一年的)。
3.1.4县级以上的环保达标证明。
3.2 申请和受理程序
3.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3.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3.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3.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 产品抽样与检验
5.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抽样,并填写蓄电池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应妥善保管,以备样品运输过程中损坏补充)。